第三十三条

有效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