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