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资料,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委托合同、原始监测记录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