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规范引导湿地保护和利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