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业机械化学校或者培训机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