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