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销售、使用和维修第十七条有效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标准,确保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