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销售、使用和维修第十六条有效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