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