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获得取水权的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以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