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调蓄和处理回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科学合理修建水池、水窖、塘坝等拦蓄雨水设施,增加有效水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