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调蓄和处理回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科学合理修建水池、水窖、塘坝等拦蓄雨水设施,增加有效水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