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联合监管与区域合作第三十六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生态环境、市政园林等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进行信息共享,提升联合监管能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信息共享和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