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检查、督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督促整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