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就业信息资源,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匹配;健全人才流动服务机制,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职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跨区域互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针对性人才引进政策,吸引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住房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订单式人才培养、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合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