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准入登记流程,依法实行告知承诺制,推行一业一证、一证准营、全省互认以及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简化跨区域迁移事项办理程序,逐步实现集成办理,允许经营主体到迁入地办理变更登记,不得限制经营主体自由迁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迁移后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