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告知承诺等内容,对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办事指南中的受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