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一条有效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经营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纾困救助措施,并为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提供协同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