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区)河湖林田长应当定期听取本级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河湖林田长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绩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县(区)、乡镇(街道)进行激励,对在河湖林田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县(区)、乡镇(街道)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定期对聘用的网格、巡查、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