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为学生提供集中就餐服务的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