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采用自行配餐方式向中小学生提供集中就餐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