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中小学校食堂、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中小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统一公示。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