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大数据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统筹全市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数字经济相关规划落实、计划实施、产业培养和项目落地,牵头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