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