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