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推行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等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与其他相关业务系统对接融合,推动在线监督管理数据与行政执法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应用。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