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专业经营单位等方面代表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人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物业管理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协调和配合的问题;

(七)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