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