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四条有效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