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设置营业摊点;

(三)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等;

(四)收取或者提高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车位的场地占用费;

(五)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