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二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已交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向首位业主交付满两年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