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一)物业服务人提前解除合同的;(二)物业服务人擅自撤离的;(三)物业服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自新的物业服务人确定后十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人的情况告知物业买受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