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人的选聘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