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人的选聘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