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日照绿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照绿茶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发布市级地方标准,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日照绿茶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的侦办。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大数据、气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日照绿茶的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