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茶叶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不得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确保茶叶产品的自然品质和特色。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茶叶生产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茶叶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不得销售。

茶叶生产者采购茶叶鲜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或者书面承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