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警告。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