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