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