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