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