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规定和所在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

(二)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三)购买、使用合格的电动车辆及其蓄电池,不得加装、改装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辆蓄电池,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其充电;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安全用火、用电、用气,购买、使用合格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不得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断路装置,不得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在设有禁火标志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六)不得利用居住建筑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和消防公益宣传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八)发现火灾立即报告火警,成年人应当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鼓励家庭配备家用消防安全器材,鼓励成年人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