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