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者修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