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