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