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