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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出售、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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