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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牧、林业生产。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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