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运输、邮寄或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自治区的,必须持有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境证和动植物检疫部门的证明书。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