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制度载体。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备案工作与人大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