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报告工作第三十八条有效法工委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