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采用书面方式对制定机关进行询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