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常委会办公厅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后转送法工委;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应当要求报备单位补充或予以退回重新进行报备并说明理由。补充报备材料或重新报送备案,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根据职责分工送有关委员会审查研究。
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